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财政拨款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预〔2022〕54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落实综合预算管理要求,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增强政府资源调控能力和部门预算的全面性、完整性,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非财政拨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5月31日
山东省省级非财政拨款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综合预算管理要求,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增强政府资源调控能力和部门预算的全面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和《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财办〔2020〕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省级预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部门及所属各单位非财政拨款资金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预算调剂、预算执行、结转结余等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非财政拨款资金,是指省级预算部门及所属各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资金。主要包括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单位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是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收入。主要包括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收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资金是指除财政拨款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资金,包括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
(三)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本单位所属下级单位上缴给本单位的全部收入。包括下级事业单位上缴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下级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等。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债务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租金收入、现金盘盈收入等。
债务收入是指单位按照规定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不以财政资金作为偿还来源的债务本金。不含中央和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收入、向外国政府借款收入、向国际组织借款收入。
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租金收入不含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包括按规定依法取得的非本级财政拨款和本级横向转拨的财政拨款。
第六条 非财政拨款资金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责任。各部门、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非财政拨款资金预算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非财政拨款资金收支预算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财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督促部门、单位加强非财政拨款资金预算管理。
(二)加强统筹。坚持综合预算原则,各部门、单位应当将取得的各类非财政拨款收支全部列入部门、单位预算,加强与财政拨款统筹使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合理安排支出。
(三)强化约束。坚持预算法定原则,非财政拨款收支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将非财政拨款资金全面纳入预算执行控制体系,实行动态监控。
(四)讲求绩效。各部门、单位应当强化绩效意识,全面落实非财政拨款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健全完善绩效管理各项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取得的各项非财政拨款收入全部编入单位预算,并汇入部门预算,不得瞒报、漏报,不得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入项目,未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八条 各单位编入收入预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必须是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各项非税收入,不得作为非财政拨款收入。
第九条 各单位编制收入预算时,应当充分考虑各项非财政拨款收入的增收、减收因素,根据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等合理预计下一年度非财政拨款收入,不得随意夸大或隐瞒收入。
(一)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应当根据教育收费标准、学生人数等情况合理预计。
(二)事业收入应当根据本年度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计划,结合上年度收入等情况合理预计。
(三)上级补助收入应当结合上年度上级补助收入等情况合理预计。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应当结合上年度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情况,商附属单位合理预计。
(五)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应当根据本年度经营活动计划,结合上年度事业单位经营收入规模、经营状况和市场行情等情况合理预计。
第十条 非财政拨款收入预算编报应当按照资金性质、收入分类、收入项目分别列示,全面、详细地反映单位在预算年度内各项收入来源及构成情况。
第十一条 单位资金中其他收入应当细分到债务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租金收入等具体收入项目。
第十二条 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预算应当分别明确来源单位,属于同一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汇总时应作冲抵处理,避免各单位收入加总虚增部门总收入。
第十三条 非财政拨款实行“以收定支”管理,通过非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支出应当与收入情况相匹配,支出不得大于收入。
第十四条 非财政拨款安排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有关要求,全部以预算项目的形式纳入单位预算,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使用非财政拨款安排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应当在项目支出中单独列示。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财政拨款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状况,结合各单位发展目标和计划,非财政拨款收入及存量资金资产状况等情况,合理确定、动态调整财政拨款补助规模。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要加大各类资金收入统筹管理,加强对非财政拨款收入统计监测。在安排支出预算时,要优先使用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非财政拨款收入。
第十七条 各部门可统筹调配所属单位非财政拨款收入,通过上缴上级、补助下级等方式在所属单位之间调剂余缺,保障各单位重点支出。
非财政拨款资金收入超出支出需求较多的单位,可以通过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方式上缴至国库,统筹用于保障省级重点支出。
第三章 预算调剂
第十八条 非财政拨款应当按照批复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需要调整当年非财政拨款收支预算的,应当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使用非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应当与当年非财政拨款收入相匹配,根据收入进度确定支出计划,合理保障支出。执行中非财政拨款出现短收的,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预算追减方案,调减相关收入和支出预算,经部门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中,单位资金实际收入超过年初预算的,原则上不新增安排当年支出。确需新增当年支出的,由单位提出非财政拨款预算追加申请,经部门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非财政拨款预算追加申请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收入增收的主要因素、与年初收入预算差异的主要原因,以及单位资金总体结余情况。
(二)本部门或本单位当年非财政拨款总体收入、支出执行情况。
(三)拟安排支出项目的相关政策依据、项目概述、绩效目标、资金需求测算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非财政拨款预算追加参照财政拨款预算追加的管理要求执行,按照“厉行节约、从严从紧”的原则,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运转类支出,不得超标准、超实际需求安排支出、配置资产和实施办公业务用房维修改造。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批复的非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执行中需要进行项目、科目、政府采购等内容调剂的,参照财政拨款预算调剂要求和流程执行。
(一)涉及预算项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类”级科目调整、“五项费用”(“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政府采购预算等重点控制事项调剂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后,经部门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二)上述情形以外的调剂事项,由单位提出申请后,报本部门批准,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非财政拨款预算追加、追减和调剂批准文件应当明确调整的预算项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科目、资金性质、是否政府采购等信息。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非财政拨款资金纳入预算指标账管理。在预算批复后生成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指标和单位资金预算指标,通过预算指标严格控制资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根据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指标和收入实现情况填报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用款申请、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指标及财政专户资金情况核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单位资金预算指标,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与开户银行联网办理单位资金支付。单位资金支付涉及的电子凭证、电子签章等,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对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及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采取单位资金支付控制模式管理。由单位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提报单位资金支付申请,一体化系统根据单位资金预算指标对支付申请校验通过后,向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开户银行据此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收款单位账户。
(二)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暂时采取单位资金支付记录反映模式管理。由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有关规定通过原有资金支付渠道办理资金支付,并将资金支付信息录入或传输到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核销用款计划,一体化系统依据单位资金预算指标对支付信息进行校验,对校验有误的支付信息,预算单位应及时核对并据实纠正。
(三)涉军涉密以及高校、医院等具有特殊收支核算要求的单位暂不纳入单位资金支付管理范围。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包括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转结余、单位资金结转结余。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转结余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财政专户中当年实际剩余的资金。
单位资金结转结余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中当年实际剩余的单位资金收入和以前年度滚存结余资金。
第二十九条 每年12月下旬国库停止资金拨付后,预算单位要及时与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支清算对账,出现短收的年底前应当及时调整收支预算指标。
第三十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各部门、单位应当对未使用完毕的单位资金情况进行清理,并报财政部门确认。对因未完成或超额完成单位资金收支预算、未按规定将全部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等原因导致单位资金实际收支情况与预算不一致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收支情况调整结转结余核批表中相关数据,并出具说明作为结转结余核批表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 年度预算编报时,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应当充分合理预计,除按规定从单位资金结余中提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外,剩余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原则上应当全部编入单位下一年度收入预算,用于弥补单位收支差额。累计专用基金余额应按规定用途统筹用于下年度预算支出。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往来款项、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核销机制。各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对上年度的到期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清理结果经部门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设置监控预警规则,省级预算部门应充分发挥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对所属单位非财政拨款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核实触发预警规则的疑点信息,确属违规的依法依规进行纠正,并制作监控处理单,完整、准确记录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单位会计核算模块开展非财政拨款资金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将非财政拨款资金纳入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及时报省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单位非财政拨款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账户信息等有关资料,不得隐瞒、伪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科研经费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